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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ese Promotional Committee of World National Culture Exchange)

第二条: 性质: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联合一切有志于世界民族文化交流的团体和各界人士,发扬爱国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架起促进中外民族文化交流的桥梁,使本会真正成为增进世界各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的纽带,为弘扬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任务:

① 广泛联系中外相关团体和各界人士,共同研讨世界各民族文化发展课题,推动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发展进步。

② 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③ 设立奖励基金,表彰、奖励对世界各民族文化交流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④ 制作、传播、展览展示世界各民族优秀的影视音像制品、摄影图片及各种艺术成果,出版发行民族文学艺术书籍报刊。

⑤ 热心为世界各民族的文学家、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和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⑥ 积极推动世界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培训和海内外文化艺术人才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凡致力于促进世界民族文化交流,赞成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并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凡积极弘扬、促进、发展我国和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事业的社会各界团体,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和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由该团体领导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 本会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文化交流活动的权益。

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③ 本会会员应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各界人士,掌握了解国内外各民族文化动态与信息,以各种形式为本会作贡献。④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⑤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损坏本会声誉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⑥ 本会会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基本上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① 制定和修改章程,和决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② 听取并审议促进会工作报告;

③ 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其职责是:

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②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①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② 讨论决定促进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法人代表是本会的法定负责人。法人代表为会长。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决策权,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行。

第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会长聘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热心促进世界民族文化交流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外籍人士,可聘任其为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和名誉理事。上述人选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聘任。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对外联络部和合作开发部。其负责人经会长办公研究决定,由会长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下设文学委员会、艺术委员会、影视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人选,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在该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根据专业分工,积极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① 会费收入;

② 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及团体的捐赠;

③ 社会有关部门资助;

④ 有偿服务的合理收入;

⑤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权归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理事会。新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呈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活动终止,需经全国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